根據信託契約及由於《證劵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劵及期貨條例」)第XV部視作適用,任何持有或被視為擁有春泉產業信託5%或以上基金單位之權益的人士均有責任通知香港聯交所及REIT管理人有關權益,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就所持基金單位的權益及淡倉(如適用)的性質之任何變動作出具報。
持有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的權益或淡倉之具報表格是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而設定的標準表格。持有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之網站 www.hkex.com.hk下載。香港交易所網站亦載有填寫具報標準表格的指示及指引。謹此建議單位持有人及投資者就如何填寫具報表格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凡文意許可,表格、指示及指引內提述的上市公司股份應被視為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之提述。
務請注意,REIT管理人不宜就如何填寫具報表格向閣下提供意見,亦不便就個別個案回答提問。謹此建議單位持有人及投資者就所持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的權益或淡倉的具報責任,向其本身的專業顧問尋求意見。
投資者除向香港交易所遞交具報表格外,亦應將填妥的具報表格以傳真方式(傳真號碼:(852)3100 0320)或電郵方式(di@springreit.com)遞交予REIT管理人的合規經理。REIT管理人收妥具報表格後,投資者將會收到REIT管理人發出的確認書。
REIT管理人接獲根據信託契約接獲有關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權益的具報資料已經或將會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請參閱香港交易所之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的「披露權益」部份。
具報所載有關所持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權益之若干資料已經及將會登載於上述披露易網站之「披露權益」網頁。REIT管理人對任何該等具報的內容或就此登載或可供取用的資料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該等具報或該網站已登載、可供取用或將登載及/或可供取用的資料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因倚賴該等具報內容或資料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信託契約,倘一名人士根據信託契約須承擔披露責任,但未有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作出具報(不論該名人士是否單位持有人),則(a) REIT管理人(倘擁有(或被視為擁有)基金單位(「受影響基金單位」)權益的該名人士並非REIT管理人;或(b)受託人(倘擁有受影響基金單位權益的人士是REIT管理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就任何或全部受影響基金單位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行動:
直至已完全遵守相關具報規定至REIT管理人或受託人(視乎情況而定)滿意為止。
每名單位持有人及所有透過或藉着單位持有人提出索償的人士明確承認及同意授予REIT管理人及受託人上述的權利及權力,並同意受REIT管理人或受託人(視乎情況而定)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真誠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