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 REIT

REIT管理人
REIT管理人

企業管治

本著建立和維持高水準企業管治的目標,若干政策及程序已制訂就緒,以促使春泉產業信託以透明方式運作,並輔以內部監察及制衡機制。春泉產業信託的企業管治政策充分顧及上市規則附錄C1的規定,並調整採納一切必需規則,適用於香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文為春泉產業信託已採納並將依循的企業管治政策的主要部份摘要。

認可架構

春泉產業信託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屬於單位信託,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適用條文。。REIT管理人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認可,從事受規管的資產管理活動。REIT管理人的[三/四]名人員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條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5.4段的規定獲准為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人為REIT管理人的執行董事。

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77條註冊為信託公司。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受託人具備資格擔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

受託人及REIT管理人的職責

受託人與REIT管理人互相獨立。受託人負責根據信託契約代表單位持有人安全保管春泉產業信託的資產。並監督REIT管理人之活動是否依照及符合信託契約及適用於春泉產業信託的監管規定。REIT管理人的職責是按照信託契約管理春泉產業信託及其資產,並確保春泉產業信託資產乃純粹以單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管理。

REIT管理人的董事會之職能

董事會現由八名成員組成,其中四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主要監督REIT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及企業管治。董事會負責確保REIT 管理人履行信託契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i) 根據信託契約純粹以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春泉產業信託;(ii) 確保於管理春泉產業信託的同時充分監督春泉產業信託的日常運營及財務狀況;(iii) 確保遵守REIT 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的許可及授權條件,以及政府部門、監管機構、交易所或春泉產業信託活動或其管理相關的任何其他組織頒發的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守則及╱或指引;及 (iv) 檢討及監督董事、行政人員及高級管理層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董事會的組成

為了建立有效而而不偏不倚的董事會,董事會規模已有明文規定,須由至少七名但不多於九名董事組成。根據企業管治政策,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符合企業管治政策所載獨立性準則(嚴格程度不遜於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準則)的人士。

董事會的組成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 董事會主席應為非執行董事;
  • 董事會應保持適合春泉產業信託業務所需的均衡技能、經驗及多元化觀點,並應確保各董事能按其角色及董事會職責向春泉產業信託投入足夠時間並作出貢獻。委員會應確保董事會成員的變動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
  • 董事會應由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各類董事人數比例平均,以令董事會具有高度獨立性,有效地作出獨立判斷;
  • 董事會應具備足夠才幹且人數充足的非執行董事,以使彼等發表的意見具影響力;及
  • 董事會成員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於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另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

春泉產業信託已成立數個董事委員會,並採用國際上最佳實踐的企業管治標準,務求保證管理之持續透明度。董事會的組成定期檢討以確保董事會具備恰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獲委任的董事擁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透過出任各董事委員會成員、積極參與董事會及╱或各董事委員會會議並就會議上討論的事務分享寶貴的公正意見,並主動處理涉及潛在利益衝突的事宜,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意見,對有效領導REIT 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集團貢獻良多。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可在有需要時尋求外部專業顧問,就企業管治政策所載與其職責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董事會每年檢討提供獨立意見及觀點機制的實施情況及成效。

審核委員會

REIT管理人的審核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僅自為非執行董事中委任,當中大多數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擁有合適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審核委員會負責設立和維持充足的內部監控架構、有效的財政匯報及風險管理制度,確保財務報表質量合格及完備。審核委員會亦負責提名獨立外聘核數師並檢討與成本、業務範疇及表現有關的外聘審計是否充分。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非執行董事,而成員中至少一名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審核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截至發售通函刊發日期,審核委員會成員為林耀堅先生及邱立平先生(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和Hideya Ishino先生(為非執行董事)。林耀堅先生已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的主席。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還包括:

  • 每半年審閱REIT管理人及董事的春泉產業信託基金單位的交易;
  • 審閱所有財務報表和所有外部審核報告,並建立及執行有關委任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的政策;
  • 確保內部審核職能能獲得足夠資源,並指導管理層採取適當行動,以糾正內部監控中任何可辨識的錯誤或不足;
  • 協助董事會監察各實體風險管理組合,並制定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的指引及政策;
  • 定期審閱及監察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及關聯方交易;
  • 定期審閱及監察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及關聯方交易;
  • 定期審閱REIT管理人和春泉產業信託有否遵守法律及法規規定;及。
  • 審閱及批准年度內部稽核計劃,並審閱內部稽核報告及活動。

披露委員會

REIT管理人的披露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自董事中委任,披露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一名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披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審閱向單位持有人披露資料及向公眾刊發表公告的相關事宜。披露委員會亦與REIT管理人的管理層合作,確保披露的資料準確完整及並無誤導。

披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 定期審閱公司披露事宜及有關(但不限於)財務申報、關連人士交易和潛在利益衝突的公佈,並就上述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監督遵守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及監督春泉產業信託或其代表向公眾及相關監管機構所發佈的資料為持續、準確、清晰、完整及最新的;
  • 向公眾發佈資料前或向相關的監管機構存檔前(如適用),審閱及批准春泉產業信託或其代表作出的所有非公開重大資料及所有公眾監管存檔;
  • 審閱向監管機構存檔的定期及即期報告、代表委任聲明、資料聲明、登記聲明及任何其他資料;
  • 審閱載有財務資料、有關重大收購或出售的資料或對單位持有人而言屬重大的其他資料的新聞發佈;
  • 審閱向單位持有人發佈載有財務資料的通訊;
  • 如披露委員會於其履行職責時認為有必要,篩選、委任、指導及終止聘用(如適用)外來專家(例如法律顧問或會計師);及

薪酬委員會

REIT管理人的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中委任。薪酬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薪酬委員會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負責(其中包括)檢討REIT管理人的所有員工及董事的聘用條款及條件。薪酬委員會負責檢討REIT管理人全體董事及全體高級人員的聘用條款及條件(薪酬委員會成員除外,其薪酬由董事會釐定),監督及監察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安排的落實,並就人員部署計劃(包括REIT管理人管理層及董事會的繼任計劃)、薪酬及退休政策及待遇提出適當的建議。薪酬委員會亦確保並無任何董事參與決定其本身的薪酬。

提名委員會

REIT管理人的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自董事中委任。提名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提名委員會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主席。提名委員會負責持續檢討董事會及轄下委員會架構、規模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並負責提名董事人選、重新委任董事或罷免董事及董事的繼任計劃,以及就此提供意見。

諮詢委員會

REIT的諮詢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自董事中委任。諮詢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全面檢討REIT管理人向春泉產業信託提供的管理服務、REIT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的財務表現、春泉產業信託的投資者關係及潛在收購機會,亦負責監督REIT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服務供應商(包括商業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的表現。諮詢委員會於董事會會議期間不時向董事會提供適當意見,確保董事會所設立的各委員會合作暢順。諮詢委員會可在適當情況下建議主席召開董事會會議以討論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事宜。諮詢委員會每月(或在需要時更頻密地)舉行會議,檢討春泉產業信託的管理問題,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單位持有人會議

除於每個曆年舉行的任何其他單位持有人會議外,春泉產業信託將每年舉行一次單位持有人週年大會。受託人或REIT管理人可隨時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根據信託契約,至少兩名單位持有人(登記為共同持有不少於10%當時已發行在外基金單位)有權書面要求REIT管理人召開開單位持有人大會。根據上市規則,週年大會的通知須於至少21天前發送,其他大會的通知則須於至少14天或10前發送,而根據信託契約規定,召開週年大會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20個完整營業日的通知,而召開所有其他單位持有人大會,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10個完整營業日的通知。所有向單位持有人送達通知的時間均不包括送達或視為送達當日及發出通知當日。

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兩名或以上合共登記持有不少於當時已發行在外基金單位10%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持有人為所有業務交易(為通過特別決議案者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數。通過特別決議案所需的法定人數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兩名或以上合共登記持有不少於當時已發行在外基金單位25%的單位持有人。

申報及透明度

春泉產業信託將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半年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春泉產業信託的年報及中期報告須分別於各財政年度結算日後四個月內公佈及各半年財政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公佈及寄發予單位持有人,並提交證監會備案。此外,春泉產業信託亦自願每季刊發未經審核經營統計數據公告,如物業入住率及舊貨租金。

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要求,REIT管理人須確保作出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重大資料及動態的公告,以便單位持有人評估春泉產業信託的狀況。

舉報

REIT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致力秉持最高水平的誠信、透明、負責任及良好企業治理制度,REIT管理人已設立渠道,供員工或外部人士就任何確實或懷疑不當行為、欺詐、貪污及違法行為作出舉報而毋須擔憂遭到報復。

所有舉報都將得到獨立評估,以確保其得到公平和適當的考慮。由於必須掌握所有關鍵資訊才能有效評估和調查投訴,因此所提交的舉報應盡可能提供詳盡及具體的資訊。

以便進一步調查及跟進相關事件, 鼓勵舉報避免以匿名形式提出。

所有舉報應以書面形式通過以下渠道作出:

通過電子郵件:
whistleblowing@springreit.com
通過郵寄:
內部稽核部 收啓
春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31號陸海通大廈26樓2602室
註:請使用密封信封,並清楚註明 「私人及機密文件 – 僅供收件人拆閱」
(更新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